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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-08-04 围观 我有话说 分享 A+ A A- 来源:山西门户网 打印本页


专家:从法律上讲,认购并不是购房的必要步骤,合同也不是认购的结果。买方只是通过认购书来表明自己有认购意愿,而不保证无论出现何种情况都必须签定合同。因此买方应该注意审查开发商提供的认购书,看其中是否有不利于自己的条款。

最后,在认购书中我们最好注明定金可退。由于经常有读者来电说,交了定金后,往往主动权就在开发商手中了,有时被迫接受不平等条款。所以我们可以在认购书中补充一条“如果双方最终没有签定合同,则卖方必须退还定金”;还有,注明认购房号也是必要的。排号交了排号费后,还要对自己认购的房屋有明确的指定,有的楼盘按照先来先选的方法,但是如果双方在认购书中就约定了认购的单元。那么开发商是应该保证认购者的利益,确保指定房号归认购者所有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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